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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质监局颁布实施《百货业服务质量》地方技术规范

更新时间:2010/10/21 16:37:12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

广州市质监局颁布实施《百货业服务质量》地方技术规范

   对商品质量的要求尤为细致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的百货业服务质量,近日,广州市质监局颁布实施了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百货业服务质量》(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规定了百货业服务环境设施、商品质量、服务人员、服务操作、投诉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该规范所指的百货业,是在一个建筑物内营业面积6000㎡以上,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商品门类齐全,以服饰、鞋类、箱包、化妆品、家庭用品、家用电器为主,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面售相结合方式;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该规范对服务方面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货真价实,买卖公平,设施安全,卫生清洁,文明礼貌,规范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都有着基本要求。

   对环境设施方面的要求主要是设置服务台,位置适当,标志明显;公示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咨询服务;配备有与经营项目相关的便民服务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顾客提供公用电话、休憩场所(休息椅)、自动取款机、紧急救助药品用具、卫生间等功能。在设施安全上,安全通道不得堆放货物、杂物,保持畅通;营业场所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扶梯、台阶、易滑路面、玻璃门窗等易出事故的部位应有明显警示标志等要求。

   该规范对商品质量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百货企业与供货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以确保采购产品的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严格执行商品进货验收制度,必要的检测报告、各类标志及其他有效证明;建立商品跟踪管理制度,防止过期、失效、变质、破损及受污染商品进入货架和柜台;生鲜类食品保质期应每天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引厂进店(出租柜台)经营的商品应严格履行厂店协议,商店是商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未经商店验证认可的商品不得进店销售;食品经营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自制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等与健康相关的商品,宣传介绍要真实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夸大功能效用;进口商品应有海关报关单、商检证明、相关的进口依据等必备的资证材料和中文说明书。在商品标志上,商品的包装标志或说明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商标标志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零售业态中销售的商品,应有条形码的识别标志。商品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使用规范。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和符号。使用计量器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采用具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制造、修理许可证单位所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定期检定,计量准确。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应明码标价。价格标签应规范标记,包括商品名称、产地、计价单位、等级、价格等,做到货签相符、醒目。降价商品应使用降价标签,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原价、现价等。

   该规范还对百货业服务人员的从业条件、服务技能、仪容仪表、员工培训、服务用语、解决商品质量问题、服务安全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