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江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 >> 首页 >> 正文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9月起执行

更新时间:2010/8/16 18:03:57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

据新华社电 国家质检总局813公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该通则将从今年91日起执行。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了这个通则,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原《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545号)和《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同时废止。

根据这个通则,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

此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装完好无损。被抽查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