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目前,我国已成为化学品生产贸易大国。化学品由于其固有的危险特性,在生产、运输、储存等过程中存在巨大的危险性,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的巨大损害。新《条例》明确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同时对我国广大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出三点建议。首先,相关企业应深入解读,明确新《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新要求。其次,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作为全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之一,已在欧盟、日本、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施行。今年,国家质检总局已完成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节的GHS试点工作。因此,广大企业必须熟悉GHS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要求,做好相关的技术储备,确保产品顺利出口。第三,企业应提高产品的质量控制能力,实现对产品质量稳定性的有效跟踪,建立产品质量信息的溯源机制,从源头上严格控制产品质量。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已经着手起草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企业应予以关注。
《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