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家提出要用5年时间建立中国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2009年,《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2011年10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会议强调,“十二五”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任务是: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
综合2003年至今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信息,我们发现,当年制定的五年规划还没有完成,不仅是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即使是基本框架的基础部分—— 《征信管理条例》还要在“十二五”期间“抓紧制定”。这再一次说明了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在中国建立信用体系为什么要面对长期性和艰巨性?除了习惯性地说“国情”,似乎我们还真说不清楚根本原因。但是,我们可以深切体会到的是,在中国,我们迫切需要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记得2001年,有数据说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500亿元。当时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已经不好考证,但是,今年的资料显示,全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达到6000亿,这确是言之凿凿的。
6000亿元意味着什么?差不多每个中国人每年要为信用缺失承担500元的损失。在中国西部,这500元应该是半个“母亲水窖”的费用。这还没有计算因信用体系缺失导致的效率低下、道德滑坡、信任真空等等恶性循环的负效应。信用,已经严重影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社会秩序;信用体系的缺位,已经使和谐社会建设受到严重干扰;信用体系滞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应该说,中国国情确实让中国信用体系建设面临长期性和艰巨性。但是,谁都不能回避中国信用体系需求的迫切性。我们经常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但是,我们经常会忘记这句话的后半句: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因为,信用是法治在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离开信用体系谈法制经济是空洞的,也是苍白的。从1992年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至今已经20个年头,贯彻落实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各项制度措施已经要求我们“只争朝夕”了。
那么,信用体系建设的难点到底在哪里?我们有必要搞清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包括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信用市场监管体系、现代信用服务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等5个体系一个机制。在这5个体系一个机制中,至关重要的是法律体系。美国的信用体系由16部法律来支撑,离开法律框架就谈不上信用体系。其次就是数据技术体系,其实就是信息支撑。这两个体系几乎构成信用体系基本框架的基础。然而,这两个体系的建立完全依赖国家立法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能为力。仅以信用信息而言,目前,国家及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掌握大量的市场信息、企业信息、行业发展信息。但是,在国务院《信息管理条例》颁布多时的情况下,我们仍然看到大量信息闲置于有关部门的文件柜里,不能构成信用数据的技术支撑。如果这种信息部门所有的现象不能打破,将导致信用体系的空心化。相反,即使在信用体系其他部分不够完备的条件下,率先在信息公开上打开突破口,也将为市场上原本固有的自我完善功能所利用,达到信用信息加工并反馈的目的。这是由市场内在的信誉机制所决定的。仅此而言,各级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确实有大量的工作应该马上就做。
一些政府部门在不愿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却很愿意谈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似乎对失信企业严厉惩戒才是他们应该马上就做的。事实上,信用体系是通过多种途径发挥惩戒机制的,政府部门的惩戒往往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这在信用体系里是内在的部分。政府只需按照信息管理条例要求,把处罚信息予以公布就完成任务了,完全没有必要再建立什么“黑名单”,对失信企业进行所谓的惩戒。政府部门应该明确,市场内存的信誉机制急需相关信息发挥具有真正意义的奖惩作用。
信用体系对法律的依赖性导致我们只能等待法律的完善。但是,尽快落实信息公开,不失为解决信用体系建设与需求之间矛盾的一个好办法。《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