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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教辅材料将全部召回销毁

更新时间:2011/8/18 12:59:27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

本报北京817电(记者刘声)为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利益,今天,新闻出版总署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提出,对不符合质量规定和标准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出版发行、全部召回销毁,并对有关单位给予警告处理,对问题严重的给予限期停业整顿处理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通知》围绕治散治滥,打盗打非的工作重心,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质量、价格、市场等6方面明确提出规范管理要求。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业发展司司长范卫平对记者说: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材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出版物,包括中小学教材同步练习类出版物,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以及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出版物等。其介质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的业务范围、办报办刊宗旨,核定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不具备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选题,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非教辅类报刊一律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刊登教辅内容;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买卖刊号、买卖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不达标的取消其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资质等。

    《通知》还明确要求,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根据出版发行合理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并主动向社会公示;严禁出版单位采取高定价、低折扣形式推销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环节,以拿取回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老师进行地下交易和一切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在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或向中小学生和家长统一征订、搭售教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