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我们共同的责任
——试析保障食品安全的“四维度”
□ 李迎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各级政府近年来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保持向好趋势,但食品安全隐患仍屡屡出现。如何才能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让大家真正吃得放心?我认为这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远不是哪一个、哪几个部门所能承担和完成的,需要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具体来说,食品的质量安全需要政府、企业、社会中介(媒体)和消费者四方面共同努力,共担责任,发挥作用,缺一不可。
政府的责任
在抓食品质量安全方面,政府的首要责任就是创造优质安全食品及生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法制化、有序化的市场环境。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需用重典,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各类立法,严格执法和监督,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不讲诚信、丧失社会责任和道德良知、制售假冒伪劣的不法生产企业和个人的打击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此成本思路应贯穿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始终)。要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包括政府、社会中介(媒体)、个人在内的社会诚信体系。同时致力于提高全民的质量安全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质量安全的浓厚氛围。要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大对企业家进行包括质量管理、社会责任、法律法规、诚信道德内容的培训力度和监管考评力度。要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及技术机构的建设,加大对不积极作为、不认真履职、监管不力的人员及机构的问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使相关部门间的职责更明确,衔接更紧密,执行更有力,着眼更长远,真正做到胡锦涛总书记所要求的“当好食品安全的守卫者”。
企业的责任
企业是产品生产及市场竞争的主体,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以及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本着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时刻把质量和安全摆在企业发展战略第一位。食品生产企业要认真严格把好原料进厂关和产品出产关,销售企业要把好进货关,以确保让消费者吃得放心。企业要牢固树立以诚信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建设,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讲,如果追求短期利益,只注重一次性博弈,一锤子买卖,不少企业往往选择不讲诚信(讲诚信是有成本的);但如果是注重企业、品牌形象及利益的长期性,即看重与消费者的重复性博弈,则必须讲诚信,注重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任何不讲诚信、不注重质量安全的企业必定是短命的。任何心存侥幸以降低质量来降低成本的企业能蒙混一时,但绝不能长久,企业甚至往往因质量安全问题而毁于一旦。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的:“你可以在所有的时候欺骗一部分人,也可以在一定的时期欺骗所有的人,但决不能在所有的时候欺骗所有的人!”一旦人们识破了你的伪装,人们将不再信任。而且信用的重塑是非常难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南京的冠生园陈馅月饼事件及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就是例证。
我非常赞同“企业家的身上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这句振聋发聩的话。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无可非议,企业家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同时也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以获取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这也无可非议。但我仍希望并呼唤企业家树立以正义法则、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为主导的经商道德——这实际上就是亚当·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中所说的“理性的经济人”应具有的三种品德前提——“充分的慎重”、“严格的正义”和“适度的仁爱”。在有着世界民法典之父称誉的罗马法中有三大基本原则,第一条就是“诚实地生活”;第二条是“不伤害别人”;第三条是“给予对方应得的补偿”。这三大原则同为如今根深叶茂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源头。我认为这三大原则应成为每个公民的生活准则,更应是我们企业家自始至终自觉遵循的原则。
上述的“三种品德”与“三大原则”就是流淌在企业家身上的“道德血液”。一句话,所谓“道德的血液”就是大写的企业社会责任。而这最直接最起码的社会责任就是为广大消费者奉献优质安全的产品,让广大的消费者吃得放心、安心。
社会中介(媒体)的责任
社会中介既包括一些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的协会组织,又包括新闻媒体。其主要作用是加强信用信息传递、评估、监控功能以及对各责任主体实行社会舆论监督。在优质产品与假冒伪劣产品的博弈关系中,信用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假冒伪劣等诚信缺失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损害优质产品及名牌企业,都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因此,社会中介可在建立信用信息的传递披露机制和宣传(曝光)方面,在信用的监控评估方面发挥作用,使行业中介组织和传播媒体真正成为评价企业诚信度、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宣传优质名牌产品和企业、披露劣质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可靠阵地,成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市场弊端的有效手段和渠道。
假冒伪劣行为打而不死、打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背后的保护伞、地方保护主义。而对付假冒伪劣与地方保护主义相互勾结、庇护,包括一些政府部门不积极作为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新闻与社会监督,是信用信息的披露、曝光。这种由具有新闻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新闻工作者披露、曝光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报道往往直接将食品安全失信违法者及行为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对违法者及“设租者”、“寻租者”形成极大的威慑,也最易打破地方或行业顽固而又具有强大张力的潜规则和保护伞。
媒体在做食品安全报道时要注意3个结合:一是要把食品安全事件的事态发布报道与温馨的消费提示、科学知识传播相结合。新闻媒体不仅应当客观、如实地报道食品安全事件的事态,更应科学理性地报道如何预防、应对,宣传普及相关政策法规、知识理念,给消费者温馨的消费提(警)示、辨别真假、防范风险的常识。二是注重强调政府依法行政、执法必严的“法治”与强调企业、社会尊崇道德、履行责任的“德治”相结合。媒体既要呼吁加大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方面的立法执法力度,帮助并监督政府监管部门积极依法行政、主动作为,推动相关部门机构适时制修订并出台有关法规,又要呼唤企业家及全社会讲诚信、道德、责任——要“法”、“德”并举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三是注重微观(细节)真实与宏观真实相结合。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但细节真实要与宏观真实相一致,要严格把握特指与泛指的界线。不能以偏概全,以个别事实简单推断整体,以个别区域的个别产品问题随意扩大范围泛指全类产品,也不能以模糊的语言、不清晰的属地范围的方式报道使得“个别行为”变成“普遍性概念”,以避免出现由单个产品质量问题殃及区域性、整体性产品乃至整个产业的后果。
对个别媒体和记者为追求轰动效果,或断章取义、移花接木、添枝加叶、文不对题(标题党),或捏造、夸大、扭曲事实、耸人听闻,或制造假象、以钓鱼的方式引诱当事人违法进行曝光报道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因为如果没有了客观、真实和理性,媒体就会失去公信力、生命力。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新闻道德信条》序言中写道:“只有新闻媒介工作人员保持高度责任感,履行道德义务忠于事实,并在报道、说明和解释事实中追求真理时,新闻自由才能获得更好的保障。”
消费者的责任
消费者是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最终消费品的接受者,消费者并不只是被动的接受,他也应有积极主动的作用和责任。
一是通过树立理性消费、科学消费的观念对产品的质量安全产生影响。一些消费者基于各种原因知假买假。依据经济学上原理,消费需求决定供给水平,主动购假刺激了假冒伪劣的产生,客观上既损害了优质产品及生产企业,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又最终损害了消费者自己的消费环境。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强化健康的消费心理,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用科学合理的消费方式来引导企业生产出优质产品,让假冒伪劣产品没有生存的基础。
二是通过强化消费者的责任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对产品的质量安全产生影响。当消费者在生活、生产及消费过程中发现假冒伪劣行为时,应积极向政府执法部门举报(如工商部门的12315、质检部门的12365投诉举报热线及公安部门);当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应理直气壮地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护权益,或投诉要求赔偿,或诉诸法律,或用货币投票、用脚投票(即不再去买此类商品,远离它),或借助媒体曝光以警示他人。
我希望消费者在那些诚信缺失、道德沦丧、制假售假的丑恶面前,在那些侵害我们作为一个人的生活生命权利行为面前,都要以自己的良知和正义“站出来”说“不”!当我们作为消费者其权益受损或看到其他消费者受损害时,我们也应“站出来”说“不”!达尔文在他的《人类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在自然界,最适于生存的不是那些在体力上最强的生物,也不是那些最狡猾的生物,而是那些无论强者弱者都能联合起来互相援助的生物。只有大家都联合起来了,那些假冒伪劣者、失信侵权者才会真正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我建议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大力度采用“便捷的渠道,适当的利益补偿和低成本的实现手段”来鼓励消费者“较真儿”——积极举报、依法维权。只有消费者主动运用法律维权,法律才具有生命力,才能形成对造假售假者强大的震慑力,也才会使消费者与假冒伪劣行为者之间形成重复性博弈,使造假者不敢恣意妄为。据统计,政府监管部门主动打击查处及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查处质量违法案件占全部查处案件的90%,而这其中由群众投诉举报的几乎占了一半以上。由此可见,只有当更多的消费者更主动地依法维权,打击假冒伪劣、诚信缺失行为,对假冒伪劣者的监督、打击才能由政府独具只眼、单枪匹马变为十几亿双慧眼、千军万马。也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市场上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劣币驱逐良币”、“坏车挤垮好车”的逆淘汰现象,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才有可能有效解决,消费者才能真正做到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作者为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公室主任)《中国质量报》